本文作者:kanqiu

海越能源股民索赔一审胜诉 后续股民仍可依法起诉

kanqiu 2023-03-04 175
海越能源股民索赔一审胜诉 后续股民仍可依法起诉摘要:   近日,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海越能源(维权)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代码: 600387,证券简称:海越能源)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,根据公开报道显示,绍兴中院对海越能源首批案件作出...

  近日,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海越能源(维权)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代码: 600387,证券简称:海越能源)证券虚假陈述案传来捷报,根据公开报道显示,绍兴中院对海越能源首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,后续受损投资者仍可依法起诉索赔。(海越能源维权入口)

  案情回溯,2022年11月12日,海越能源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公告 。经查明,海越能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,相关交易金额合计198,270.28万元,占海越能源《2020年半年度报告》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.19%。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,海越能源未按照规定在《2020 年半年度报告》中披露。截至2021年12月21日,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。

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,依据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证监会决定:对海越能源集给予警告,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;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各处以罚款。

  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规定,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投资者可依法起诉索赔,赔偿范围包括:投资差额、佣金、印花税损失等。

  “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。”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,暂定:在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海越能源股票,并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,可以索赔。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。

 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证券交易对账单(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底)、联系方式等。

  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(维权)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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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kanqiu本文地址:https://www.henqushuyuan.com/b/322.html发布于 2023-03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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